结婚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结 婚 登 记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办理机构 |
泽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申请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
受理条件 |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并双方到场办理登记;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结婚: 1、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 3、已有配偶的; 4、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材料审核标准 |
1、集体户的需提供个人页及户主页,户主页也可以是盖上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双方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离婚再结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5、军人须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办理流程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符合条件、材料完备即办 |
办理地址 |
凤台西街1158号(市国税局对面) |
联系电话 |
2029100 |
离婚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离 婚 登 记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办理机构 |
泽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申请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婚协议书3份; 4、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
受理条件 |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材料审核标准 |
1、集体户的需提供个人页及户主页,户主页也可以是盖上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双方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双方结婚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 5、离婚协议书3份(不能签名),A4纸电脑打印; 6、军人须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
份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离婚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符合条件、材料完备即办 |
办理地址 |
凤台西街1158号 |
咨询电话 |
2029100 |
补领婚姻登记证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办理机构 |
泽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申请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 3、3张大2寸近期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
受理条件 |
1、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或内容有误;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原婚姻登记是由本机关办理的; 3、当事人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4、当事人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
材料审核标准 |
1、集体户的需提供个人页及户主页,户主页也可以是盖上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双方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婚姻档案证明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及何地人(以户口簿为准)。 |
办理流程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补发婚姻登记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符合条件、材料完备即办 |
办理地址 |
凤台西街1158号 |
咨询电话 |
2029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