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创业人员。主要指具有晋城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人员。主要包括: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二)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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