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政办发〔2017〕35号
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泽州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泽州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泽州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试行)
为加快全县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3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泽政发〔2008〕67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六大发展”,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主线,通过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明显的企业做大做强,使服务业成为我县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为实现打造新型城镇化示范县、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鉴于旅游业、文化业、养老业、电子商务业等相关服务业已有专项扶持资金,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扶持,本方案不列入扶持范围。本方案主要扶持以下行业:
批发零售业主要扶持在我县境内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3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住宿餐饮业主要扶持在我县登记纳税的宾馆、酒店、餐饮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3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检验检测认证业主要扶持在我县境内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3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现代物流业主要扶持在我县境内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快递等服务的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10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居民服务业主要扶持为我县居民提供家政、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业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3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3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金融服务业主要扶持为我县居民及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信贷、担保、典当等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3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3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信息技术业主要扶持软件开发、网络运营、信息处理的服务业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5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扶持数量:按行业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10名,2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商务咨询业主要扶持为我县企业及居民提供工程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服务的商务企业。
扶持额度: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3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从事工程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服务的按申报单位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3名,2年滚动不重复扶持;从事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服务的按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10名,2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以上各项未涉及到的其它类服务业企业,按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数量:其它类服务业按申报单位的纳税总额排名,扶持前5名,3年滚动不重复扶持。
在县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完成立项、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5万元、30万元。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泽州县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诚信经营,无违规违法记录及安全事故。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业相关政策。
(四)原则上同一企业(或项目单位)在同一项目中上年度已享受过县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
(一)公告。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在中国·泽州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工商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工商注册不在各乡镇范围内,但在我县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县发改部门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部门主要审核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是否属实。
(三)评审。由县发改部门牵头,协调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筛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审核有关事项。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企业(或项目单位)在中国·泽州网公示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引导资金使用初步计划,提交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批准。
(六)拨付。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批准后,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直接将引导资金拔付给企业(或项目单位)。引导资金要及时足额拔付,不得调整、截留、挪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县委、县政府加快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从加快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个大局出发,全力以赴、不折不扣,真正把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明确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主管部门要对扶持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挥资金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单位),除取消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资格外,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追缴引导资金。
(三)扶持重点,典型引领。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导向性的,主要用于扶持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单位)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把企业(或项目)做大做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新建项目投资额以2016年1月1日后在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额为依据。
(二)相关凭证以原始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比如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总额证明为准。
(三)本方案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四)县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对本方案拥有解释权。
(五)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此行间距用于调节,行距=28+版记行数*2(磅)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