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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9-21 信息来源: 字体[ ]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6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完善加工贸易政策,支持我市各县(市、区)到东部招商引资,更好地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促进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二)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我市加工贸易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市承接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二、制定出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我市转移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的机制,凡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引入的园区,投产之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转入地政府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3年内按50%以下返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各县(市、区)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入驻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并在迁入后3年内免收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好国家和我市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市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对我市承接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一)发挥我市优势,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园区参与全电量电力直接交易。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用气优惠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帮助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各县(市、区)可统筹相关部门培训经费,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支持我市在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为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公安局) 

        (十五)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和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简化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经信委、晋城海关、晋城检验检疫) 

        (十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优先采购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各级各部门要创新思维,出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我市转移的配套措施     

        (十七)按照重点突出、有序竞争、鼓励创新的原则,各县(市、区)要选准重点承接的加工贸易产业,同时允许结合自身优势,自主确定其它特色产业链。各县(市、区)根据承接产业对要素成本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出台促进加工贸易向当地转移的具体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优先支持产业集群式转移,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当地政府要针对目标区域、目标企业,主动上门招商,确保加工贸易产业集群招商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发挥兰花保税物流中心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向该区域聚集和发展,并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优先鼓励承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承接我市具有资源优势和生产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禁止承接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和落后产能、严重过剩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住重大机遇,务求承接产业转移取得实效 

        (二十一)市政府成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统筹协调全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督查考核,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纳入各县(市、区)年度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任务和开发区年度考核目标,加大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在年度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对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对各部门实行加分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县(市、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激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要约谈主要领导,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考核办、市商务粮食局) 

        (二十三)对各县(市、区)确定的重点承接产业链引进的非加工贸易项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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