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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7-09-12 信息来源: 字体[ ]

      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晋发[201515 

        

      (一)放开民间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之外设置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切实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打通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清理规范对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推动全领域、全产业链向民间资本开放。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确保民间资本平等进入。(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以优化资本、增强市场竞争为目标,深化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省城联社牵头负责)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杜绝变相提高工商登记门槛,禁止在规范流程之外针对民营商事主体增加设立程序,依法取消我省对市场主体设置的准入条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构建新型监管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六权治本’’的要求,编制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考评,落实行政主体责任,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禁止明放暗不放、变相实施审批,彻底堵偏门、关后门、开正门。(省编办牵头负责) 

      推进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批等方面同步并联审批。(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建设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行政审批(许可)执法主体及服务部门“一厅”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借助“互联网+”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网上审批,确定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公开查询办理进度和责任人,建立问责制度,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四)鼓励大众创业。制定创业扶持政策和办法,整合行政资源,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制定和落实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辅导服务,针对有创业意愿且具备创业潜能的适宜人群、创业初期和创业成功者的不同需求,大力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抓好创业比赛、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对接等活动,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省人社厅、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五)支持做优做强。引导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有特色、技术水平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民营企业要重点联系、支持和奖励。(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拟设立的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并可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原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促进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因企施策,加强生产要素支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打造一批规模在50亿元以上循环产业链条长、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行业领军大企业、大集团,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重点联系、支持和奖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六)优化招商引资机制。创优发展环境,建设诚信政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公开、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切实解决“引不来、留不住、活不好”的问题。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举办民企入晋主题招商活动,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集群式招商、精准化招商,鼓励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晋投资兴业。(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开好晋商大会,建好晋商大会网站,服务海内外晋商投资家乡、寻求发展机遇。(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对引进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成项目尽快落地开工、投产达效。完善和解决已落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牵头负责) 

      (七)加快产业转型。围绕我省“十大产业”布局、新兴制造业三年推进计划和年度行动计划,研究细化产业转型发展政策,支持资源型传统产业加快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延长煤电铝、煤焦化、煤气化、煤电材等资源循环产业链,推动传统工业产业新型化。建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重点发展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食品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七大非煤产业和通用航空等新产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鼓励发展互联网+N等新产业。(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培育一批全国杂粮产业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业产业扶贫工程。按照国家政策搞好土地流转,落实各项奖补政策,建立农民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省农业厅牵头负责) 

      扶持和引导智能型日用品、生态型消费品等轻工纺织业和特色传统’手工艺业、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训,重振山西轻工业。(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城联社牵头负责) 

      (八)壮大产业集群。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围绕产业集群开展公共服务。促进老陈醋、法兰盘、玻璃器皿、面食、玛钢、机械加工、液压件、白酒、陶瓷、活性炭等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培育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制造、光伏、LED、铝镁合金、永磁材料、动力电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集群,支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小型微型企业,协作配套、品牌建设和专业化市场发展,提高省内零部件配套率,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九)提高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金融创新与民营经济突破发展结合机制。(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建立科技服务民营企业平台,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评估评价,创立科研成果购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集聚各方力量,鼓励支持发展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壮大百强民营科技企业。确立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适用‘先进技术,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支持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向民营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提供科研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山西科技创新城要积极引进民营科技研发机构入驻,创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推动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推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转变为,公司制企业。(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推进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出让产权、资本运作和挂牌上市等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平等保护民营股东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财务内控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牵头) 

      (十一)支持品牌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支持民营涉农企业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依托产业优势,打造知名品牌。对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以及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先帮扶。(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举办好山西品牌中华行、山西品牌丝路行和山西品牌网上行活动,对民营企业参加活动和建设山西名优特商品展销中心、网上销售中心给予资金扶持,扩大山西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积极为民营企业在安全许可办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企业“走出去”。完善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参加国内外展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发布适合我省民营企业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目录,继续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会展,实现报批手续高效审批。推动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鼓励民营企业抱团“走出去”,为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输出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区域交流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建设。加强与“万里茶道”沿线城市、环渤海地区、中原经济区、沿海地区的经贸交流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资金、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打破地域限制,支持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指标跨区域流转,推动“总部经济”“飞地经济”发展。(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五)加大财税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力度。设立民营企业创新转型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优质项目。战略新兴产业基金、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和小微企业扶持基金要按市场化运行方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和大众创业创新。(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和我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负责) 

      (十六)扩大有效信贷。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政银企合作机制,每年不定期推选公布金融机构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名单。(省工商联、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快信贷审批流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发展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扶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充其资本金,通过倍数扩大,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制定落实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省市县三级设立续贷应急资金池,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十七)拓宽融资渠道。制定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政策,强化民营企业融资培训工作,加大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凡在新三板、E板、创业板、主板等成功上市的,有关上市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推进私募股权基金、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基金发展。引导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十八)解决用地问题。贯彻平等原则,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用地。国土部门要依法解决民营企业已占用土地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等遗留问题,在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住建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补办)规划、施工许可和房屋登记手续。符合规划并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与民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兴办企业。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对己办土地手续、利用原地原址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容积率差价的土地出让金,依法依规减免有关的房屋、土地税费。(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十九)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制定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旧园区、旧厂房、旧车间、旧学校等现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创业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的可按不低于同等级别工业用地最低价供地。对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给予租金优惠,对创业基地服务能力的提升给予资金支持。围绕大学城设立创业城或创业一条街,支持大学生创业。(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国土厅、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二十)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统战、组织、人社、教育、工商联和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依托党校、高校、职业院校以及“银河培训”工程和职业经理人资格培训平台,有计划、分年度、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进行素质提升培训。(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秉承晋商诚信精神,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化解矛盾争议,构建交往有道、相敬如宾、公私分明、清正廉洁的新型政商关系。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重塑民营企业家队伍新形象。(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二十一)支持引进人才。制定柔性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流动制度,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转移。在工龄计算、社会保险、职级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落实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人才奖励政策。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加大建站补助。对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地方建立研发中心或分厂,使用“飞地人才”的民营企业给予扶持。鼓励民营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方式;吸引和用好高层次管理人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好引进人才户口迁入、子女就学等问题。(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研究制定我省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法规和激励政策,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促进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职业培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支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支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需要的各工种职业资格以及矿管、安全、消防、质监、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特殊行业上岗操作证书培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健全社会中介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信息、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会计审计、检验检测、法律援助、人才培训、融资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其市场经营活动和中介行为。定期对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收费情况,探索推进限时、限价服务。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的权利。(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二十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加快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重点领域全部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牵头负责) 

      建立完善全省中小(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县城、重点乡镇、高校、园区、创业基地、产业集群等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小微企业服务站,提供创业、涉企、便民服务。(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牵头) 

      (二十五)加强商协会建设。按照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省财政厅、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允许“一业多会”,支持成立相似业务领域、地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建立商协会发挥作用定期评估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各级工商联要履行职能,加大对商会组织的指导、引导、服务。建设“五好”县级工商联,加强服务民营经济能力。(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安全生产、质监、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出台《山西省民间投资促进和保护条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物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建立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纠纷。实行执法检查批准和备案制度,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作为和不作为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和事,加大曝光力度,严厉查处,严肃问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享有异议、申诉、行政复议等合法权益。搭建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平台,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省委政法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二十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民营企业家综合评价体系,坚持“凡进必评”,把综合评价作为对民营企业家政治安排和评优表彰的必经程序和基本依据。做好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以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两个健康”。继续扩大民营企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发挥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探索商协会党建工作管理新模式,指导商协会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工作。形成党委领导,统战部牵头,工商联、非公经济组织工委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合力。(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非公经济组织工委牵头负责) 

      (二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大力宣传中央和我省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营造尊重、支持、善待民营企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宣传树立一批可信、可比、可学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重塑山西民营企业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创新转型、承担责任、勤俭自律的良好形象,形成全社会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共识。(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三十)加强统计监测。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工作机制,制定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主要指标运行的统计分析。设立民营企业监测点、数据库,监测民营企业发展状况,掌握民营企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设立专门协调机构,配备专人开展工作,统计和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统计局、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三十一)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考核机制,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发展指标,财税、金融、土地等要素支持,清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及政策性障碍、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开展综合考核。(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三十二)强化政策贯彻落实。全面梳理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用地、财税、就业、投资、减负等各项政策措施,完善政策体系,清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及政策性障碍。(制定政策的部门牵头负责) 

      开展对有关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建立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确保政策不截留、不打折、不走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通过印发政策宣传册、组建宣传队,发挥系统力量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作用,加强对政策的解读,确保有关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执行到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三十三)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机构建设,配强服务民营经济部门的力量。成立省市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机构,指导协调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建立省市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机制,精准对接帮扶重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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